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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023-08-01发布,执行至2027-12-31

效力位阶:国家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发布/施行:2023-08-01发布,执行至2027-12-31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www.gov.cn 本地存档: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2026-08-18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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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08/content_68962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