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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29号 2018-12-28发布,自2019-01-01施行

效力位阶: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文号:厦税公告〔2018〕29号
发布/施行:2018-12-28发布,自2019-01-01施行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xiamen.chinatax.gov.cn 本地存档: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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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1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0.60%
2 其他行业。 1%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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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http://xiamen.chinatax.gov.cn/fgk/L2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