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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29号 2018-12-28发布,自2019-01-01施行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文号:
厦税公告〔2018〕29号
发布/施行:
2018-12-28发布,自2019-01-01施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xiamen.chinatax.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18
该文件正文提取不完整,建议直接查阅
官网原始存档
或
官方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1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0.60%
2
其他行业。
1%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本页为官方网站公布文本的存档副本,由枫林新语整理,仅供学习研究使用;如与官方公布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
官方原文:
http://xiamen.chinatax.gov.cn/fgk/L2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