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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1〕4号 2021-08-19发文,2021-09-01施行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决定
制定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
沪财发〔2021〕4号
发布/施行:
2021-08-19发文,2021-09-01施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www.shanghai.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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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官方网站公布文本的存档副本,由枫林新语整理,仅供学习研究使用;如与官方公布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
官方原文:
https://www.shanghai.gov.cn/cmsres/17/1772174f58034990bdd9f7c19e873eda/23d182f323e24b5cdd8b2e60d25b5e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