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上海市」

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沪财发〔2021〕4号 2021-08-19发文,2021-09-01施行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决定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文号:沪财发〔2021〕4号
发布/施行:2021-08-19发文,2021-09-01施行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www.shanghai.gov.cn 本地存档: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2026-08-18

若上方未显示,请点击此处打开PDF原文。

本页为官方网站公布文本的存档副本,由枫林新语整理,仅供学习研究使用;如与官方公布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
官方原文:https://www.shanghai.gov.cn/cmsres/17/1772174f58034990bdd9f7c19e873eda/23d182f323e24b5cdd8b2e60d25b5e1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