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辽宁省」

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 2021-08-03公布,2021-09-01施行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决定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文号:—
发布/施行:2021-08-03公布,2021-09-01施行
时效状态:税率条款已调整
官方来源:www.lnrd.gov.cn 本地存档: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2026-08-18
| 收藏本站| 网站无障碍| 政务邮箱 首页 要闻 机构 机关党组 办公厅 研究室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人事选举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 会议 全国人代会辽宁团 省人代会 主任会议 常委会会议 专题 立法 立法调研 立法计划 法规解读 监督 听取报告 执法检查和视察 监督调研 备案审查 专题询问 任免 代表 代表活动 资格审查 自身建设 重要发布 通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审议意见 工作报告 工作计划 部门预决算 决定决议 人大资料 工作研究 市县人大 辽宁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常委会公报 代表履职平台 公众参与 监督项目征集 信访信箱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无障碍浏览 首页 要闻 机构 机关党组 办公厅 研究室 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人事选举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 会议 全国人代会辽宁团 省人代会 主任会议 常委会会议 专题 立法 立法调研 立法计划 法规解读 监督 听取报告 执法检查和视察 监督调研 备案审查 专题询问 任免 代表 代表活动 资格审查 自身建设 重要发布 通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审议意见 工作报告 工作计划 部门预决算 决定决议 人大资料 工作研究 市县人大 辽宁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常委会公报 代表履职平台 公众参与 监督项目征集 信访信箱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栏目 > 详情页 首页 > 重要发布 > 决定决议 > 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来源:辽报二版 作者: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0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地方明确事项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契税适用税率和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契税税率 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 二、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认定,免征契税。 三、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办法 符合上述规定(一)(二)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应当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当地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供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原链接地址: http://epaper.lnd.com.cn/lnrbepaper/pc/layout/202108/03/node_02.html 相关附件: 上一篇: 下一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9号 邮编:110842 辽ICP备09028930号-1
本页为官方网站公布文本的存档副本,由枫林新语整理,仅供学习研究使用;如与官方公布文本不一致,以官方文本为准。
官方原文:https://www.lnrd.gov.cn/lnrd/zyfb/jdjy/239218E2EA094FA097E0CF62E88FDCB4/index.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