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03-25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号： 辽财税〔2022〕59号 发布/施行： 2022-03-25发布，2022-01-01起执行（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时效状态： 执行期限已届满（2023-2027年度辽宁省继续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执行"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官方来源： 辽宁省财政厅网站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 正文

各市及沈抚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1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财税部门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宣传辅导，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解读，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10号）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 说明

1. 辽宁省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允许的最高减征幅度50%执行"六税两费"减征，系顶格减免。
2.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国家层面通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继续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辽宁省未另行单独发文，直接执行国家公告。
3. 辽宁省财政厅发布的《2025年辽宁省惠企政策汇编（税费优惠政策部分）》亦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列为现行执行政策。

原文链接： https://czt.ln.gov.cn/czt/zwgkzdgz/jsjf/2023042015041590549/index.shtml

官网原件PDF： https://czt.ln.gov.cn/czt/zfxxgk/zc/xzgfxwj/2024070814230812142/2024070814225347803.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