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01-23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省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号： 辽财税〔2024〕28号 发布/施行： 2024-01-23发布，2024-01-01执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 正文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本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

**二、**对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的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4000元以下的，减征100%；2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24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多重身份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减征对象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2024年1月23日

## 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授权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本通知即辽宁省据此实施的现行减征政策。
2. 本通知废止了辽地税发〔2009〕81号、辽宁地税公告2010年第1号两个旧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4/1/23/art_5869_7512.html

省财政厅官网原件PDF： https://czt.ln.gov.cn/czt/attachDir/2024/02/202402011749438603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