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的决议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11-29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省级人大常委会决议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 发布/施行： 2022-11-29通过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对应《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官方来源：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 正文

**（202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姜小林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所作的说明，并对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说明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人民政府在此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制定。
2. 调整前我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减按3%征收），调整后为3%单一税率，实现降税减负。

原文链接： https://www.lnrd.gov.cn/lnrd/zyfb/jdjy/F8F72A8E397F449483AEFFD841886A4B/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