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 辽宁省税务局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栏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平台）公开信息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政府信息公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平台）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号：无（官网专栏；公布依据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施行：栏目长期有效，失信主体信息动态公布、可按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查询
时效状态：现行公开信息
官方来源：liaoning.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本地存档：官网原始网页正文（栏目说明）；栏目内失信主体名单为动态查询数据，不逐条存档
存档日期：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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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目正文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栏**

为惩戒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进行公布。

（栏目提供按"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检索查询功能，公布辽宁省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

## 适用依据与工作机制说明（依据官网公开信息整理）

1. 辽宁省各级税务机关确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适用国家统一标准，即《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未另行制定省级失信公布标准文件，原《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已全文废止。
2. 失信主体信息由作出确定的税务机关（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及跨区域稽查局）在本栏目向社会公布，同时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3. 确定程序：税务机关在作出确定失信主体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适用）》等告知文书，告知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参见辽宁省税务局官网公布的各市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实例，如抚顺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2025—2026年发布的通知书）。
4. 失信主体符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规定情形，主要包括：偷税不缴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应纳税总额10%以上；欠税100万元以上并转移隐匿财产妨碍追缴；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400万元以上；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等；走逃（失联）；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等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骗取出口退税；税务代理人违法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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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col/col5883/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