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案通报】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偷逃消费税案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2026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报；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02.04万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税案通报/稽查案例
- 查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 通报日期：2026-04-17
- 案发地：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偷税（虚构收入主体、利用"税收洼地"偷逃消费税）
- 涉及税种：消费税等
- 官方来源：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案通报"栏目）
- 本地存档：官网原始通报
- 存档日期：2026-08-19

##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务风险防控管理部门推送的案源线索，依法查处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偷逃消费税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3年，辽宁潮尊珠宝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销售黄金首饰等应征消费税商品，通过将销售收入转移至在西藏自治区注册的4户空壳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而享受西藏尚未全面开征消费税的特殊政策，少缴消费税等税费共计2197.20万元。同时，该公司还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该案系2026年4月17日辽宁、江苏、安徽、山东、四川、新疆、贵州、广东等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的8起偷逃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白酒、成品油等消费税案件中的首起案件，也是税务部门首次集中曝光偷逃消费税案件。

## 二、处理处罚结果

- 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潮尊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002.0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 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虚构收入主体，利用"税收洼地"偷逃税款，属于税收征管法明确的违法行为。

## 三、警示意义

1. 利用地区间税收政策差异（"税收洼地"），通过在异地注册空壳公司转移销售收入的做法，属于虚构收入主体的偷税行为，不是合法的税收筹划。
2. 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仅用于承接收入转移的，其关联交易可被税收大数据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应有真实商业实质支撑。
3. 黄金珠宝等消费税应税行业已成为稽查重点；偷逃消费税除补税、滞纳金、罚款外，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行为将并案追责。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8984/content.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