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案通报】西藏慧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偷税案

> 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2026年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15.99万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文件信息**：
- 文件类型：税案通报/稽查案例
- 查处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
- 通报日期：2026-02-06
- 案发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全国代表性案例）
- 案件类型：偷税/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 涉及税种：企业所得税
- 官方来源：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案通报"栏目）
- 本地存档：官网原始通报
- 存档日期：2026-08-19

## 一、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2020年至2023年，西藏慧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慧业"）通过将外购技术伪装成委托研发、委托研发费用违规多加计扣除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少缴企业所得税999.09万元，共计虚列研发费用支出9809.43万元。

**案源发现**：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连续四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总成本费用80%以上，但申报的研发成果极少，"委托研发费用"占比远超自主研发费用占比，研发费用构成严重失衡；同时营业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持续"负增长"，"长亏不倒"状态违背企业经营基本逻辑。

**手法一：假委托真外购**。企业用于申报加计扣除的一份合同，协议名称明确为《技术转让合同》，条款仅涉及技术成果转移和价款支付，未约定委托研发必需的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研发计划或验收标准，发票品目也开具为"技术转让"。该交易实质是购买现成技术成果，应作为"外购无形资产"分期摊销，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却"偷梁换柱"作为委托研发支出核算申报。

**手法二：未备案虚列支**。其据以享受优惠的"左氧氟沙星氯化钠注射液药学研发"项目合同未按规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企业对该项目1389.62万元支出自行申报加计扣除；该项目还与关联方企业存在"将外购技术合同作为委托研发核算""就同一研发项目双方重复申报加计扣除"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

**手法三：违规多加计**。依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研发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计算加计扣除，西藏慧业却按100%违规计入，虚增研发费用81.5万元。

## 二、处理处罚结果

- 税务机关对违规享受的加计扣除金额作纳税调增处理，将虚列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2025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条款），拉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15.9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 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 三、警示意义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稽查重点领域，"高研发投入低创新产出""委托研发占比畸高""长亏不倒"均是大数据选案的典型特征。
2. 外购技术（无形资产）不得包装为委托研发申报加计扣除；委托研发合同必须具备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研发计划、验收标准等要素，并按规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3. 委托研发须严格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关联方之间就同一研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加计扣除。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研发项目立项、辅助账核算和留存备查资料体系。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247591/content.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