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09-30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省级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告）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发布/施行： 2022-09-30发布，2022-07-01施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 正文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扣缴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印花税纳税期限保持一致；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凭证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的具体纳税期限授权各省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本公告即辽宁省税务局依授权确定的具体纳税期限。

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9/30/art_5869_72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