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文件信息**：
- 效力位阶：省级税务规范性文件（通告）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辽宁省商务厅
-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辽宁省商务厅通告2026年第2号
- 发布日期：2026年8月20日
-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 官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
- 存档日期：2026-08-29

## 正文

依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务部等《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辽宁省（不含大连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十项条件：须为在辽宁省办理税务登记的银行；财务制度健全；三年内未因税收违法行为受行政或刑事处理；有能力在省内离境退税集中退付点配套人员设备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接受税务部门监管并符合海关管理要求；具备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条件；具备涉外服务能力；具备异地互认能力；具备自主拓展离境退税商店能力；具备代理及"即买即退"服务经验，具备英、日、韩语服务能力。

申报截止2026年8月27日。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沈阳海关、省商务厅于8月31日前会商选定一家银行作为代理机构，服务期限两年。

## 说明

本通告系辽宁省落实国家离境退税政策（含"即买即退"便利化措施）的配套文件，明确辽宁省（不含大连市，大连为计划单列市单独实施）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征集条件与程序。对省内涉旅零售企业（离境退税商店）具有直接政策意义。

原文链接：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6/8/20/art_5869_784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