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的决议

>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2020-07-01起施行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省级人大决定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 发布/施行： 2020年表决通过，自2020-07-01起施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wb.flk.npc.gov.cn（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地方性法规）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19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为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的调节和导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按主要污染因子差别化设置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具体调整如下：

##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SO₂）和氮氧化物（NOx）的适用税额上浮至 **2.4元/污染当量**（上浮100%）；其他大气污染物维持 **1.2元/污染当量** 不变。

## 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的适用税额上浮至 **2.8元/污染当量**（上浮100%）；其他水污染物维持 **1.4元/污染当量** 不变。

## 三、执行时间

上述调整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方案主要考虑到上述四项污染物为我省主要污染物（占全部污染当量比重较大）。

> 说明：2018—2019年过渡期，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为1.4元/污染当量（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

参考链接： https://wb.flk.npc.gov.cn/dfxfg/PDF/35aa30879fcc4d319b39fedc7df5734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