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闽财税〔2021〕15号　2021-08-12发文，2021-09-01施行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决定 制定机关：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文号： 闽财税〔2021〕15号 发布/施行： 2021-08-12发文，2021-09-01施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czt.fujian.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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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税〔2021〕1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契税法》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就我省契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契税我省适用税率
契税我省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我省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
根据《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我省免征契税具体办法如下：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形。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情形。不超过原面积的免征契税，超过原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税务部门与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以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情形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信息。
以上通知事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2日
附件下载
闽财税〔2021〕15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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