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一体化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0-12-31发布，自2021-01-01施行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文号： —（索引号11210300MB1507401H/2022-02198） 发布/施行： 2020-12-31发布，自2021-01-01起施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liaoning.chinatax.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公告全文以官网为准，本件录自官方政策解读） 存档日期： 2026-08-27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一体化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特制定本公告。

##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存量房交易办税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6〕254号）。

##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将非自然人存量房地产权属转移业务纳入房地产一体化征收大厅业务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是明确存量房地产交易计税依据。

三是推行《诚信保证书》制度。

##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注：以上为辽宁省税务局官网公开的该公告官方解读全文；公告正式文本（含存量房地产交易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则、诚信保证书式样等附件）以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在官网发布的原文为准，本骨架文档暂未获取公告全文，建议查阅官网原始文件。

原文链接： 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0/12/31/art_5949_8926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