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行有效房地产优惠政策汇编

>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发布时间以官网PDF为准）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部门政策汇编（含房地产交易税费优惠条款） 制定机关：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无（部门政策汇编） 发布/施行： 现行有效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zjj.jz.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PDF） 存档日期： 2026-08-27

为持续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相关部门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国家及省现行有效房地产税费优惠政策进行梳理，现予公告。其中涉税优惠条款（第186—203条）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86．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享受主体：转让自用住房的个人
- 优惠内容：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187．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 优惠内容：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88．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 优惠内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89．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 优惠内容：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190．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 优惠内容：自2013年7月4日起，对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191．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 优惠内容：自2013年7月4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汇编共梳理税费优惠18条及其他支持政策，其余条款详见原文PDF。）

原文链接： http://zjj.jz.gov.cn/__local/2/42/D9/8D5EF7ED28ECC9F7D9B097BCA1E_816397DA_3A49A.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