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6-11-08印发，2017-01-19公开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 铁岭市人民政府 文号： 铁政发〔2016〕27号 发布/施行： 2016-09-19经铁岭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11-08印发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tieling.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铁岭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办法》业经2016年9月19日铁岭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铁岭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以下简称税收保障），是指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税收保障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税收保障部门）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根据税收征管的特点和要求，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目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明确市政府各税收保障部门在税收保障、协税护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条 全面建立铁岭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将税收保障信息传递、联合控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工作纳入网上流转，实现税收保障部门网络互联互通、涉税信息即时传递、实时共享。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全市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铁岭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各税收保障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负责税收保障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以及网上税收保障信息的采集、汇总、分类、传递和督办工作。

第六条 税收保障部门主要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烟草专卖局、各类银行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和日常辅导培训工作，定期向税收保障部门通报涉税信息利用情况。税收保障部门要定期向市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提供涉税信息，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提供税收征管阶段性工作和专项工作临时需要的涉税信息。

第八条 税收保障部门应加强发票管理，对取得的付款凭证进行严格审核，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应在我市开具而未在我市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以下章节详见官方原文，包括涉税信息传递、联合控管、检查考核等内容，共四十余条。）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原文链接： http://www.tieling.gov.cn/tieling/zwgk/zfwj/tzf/2022031616123914915/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