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06-07-25发布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 铁岭市人民政府 文号： 铁政发〔2006〕29号 发布/施行： 2006-07-25成文发布，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政策法规库标注"全文有效"） 官方来源： 铁岭市人民政府（网页版转自"税务114"政策法规库 shuiwu114.com） 本地存档： 政策法规库转载 存档日期： 2026-08-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精神，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已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1.铁岭市区（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二等，8元/平方米）：东以柴河街为界，西以光荣街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北以北市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东以龙首山和城北柴河堤坝为界，西以铁路为界，南以城南铁路专用线北线为界，北以铁路线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东以沈哈高速公路、柴河为界，西、北以柴河灌渠为界，南以市农科所南侧（高速公路南出口附近）村级公路（经牛岗子村至柴河灌渠）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铁岭市区（凡河新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商业繁华区。

二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3.铁岭市区（清河区）

一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东起尚阳湖旅游区，南至山嘴子、王家沟（含清聂公路至山嘴子段），西至货郎屯村（小清河以东），北至城区与五里堡子村和杨木林子乡接壤地区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4.开原市

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东以长征街为界，南以解放路为界，西以水塔街为界，北以新华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东以哈大公路为界，南以化工路为界，西以水塔街为界，北以兴工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5.调兵山市

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东以中央大街为界，南以迎宾路为界，西以调兵山大街为界，北以站北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东以工人大街为界，南以振兴路为界，西以调兵山大街为界，北以铁秀路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东以施荒地采煤沉陷区南北路为界，南以旧城区南界胡家村为界，西以西山小区靠山公路为界，北以调兵山环北路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含路外侧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二）调整后县城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1.昌图县

一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102线与昌盛路交汇处，沿102线向北至北环路，沿北环路向东至站前街，沿站前街向南至昌盛路交汇处，继续沿昌盛路向东过立交桥至铁南路，沿铁南路向西至文化街，沿文化街向北至昌盛路，沿昌盛路向西至102线所围成的区域内，另包括仿古街两侧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西丰县

一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东起东北沟，南至铁路，西至西丰县粮库西大墙，北至北顺城路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注：网页转载版县城部分内容略有省略，完整内容以官方原文为准。）

铁岭市人民政府

2006年7月25日

原文链接： https://shuiwu114.com/zcfgkShow/118565.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