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07年成文，2012-08-14官网公开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 葫政发〔2007〕15号 发布/施行： 2007年成文发布，政策调整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 时效状态： 已部分被葫政办发〔2017〕244号调整替代（2017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官方来源： hld.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土地利用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税额标准及局部地区地段等级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内容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调整局部地区地段等级

1.市辖区（不含南票区）

（1）一级地段（原适用省四级地段等级标准）调整为适用省二级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

（2）增设一个级别，原三级地段分设为三级、四级地段。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速公路站口至102国道一线以西的区域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心区域（原三级地段内）列入三级地段，适用省八级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原三级地段其他区域改为四级地段，仍适用省十级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

2.南票区

（1）增设级别。由原两个级别设为三个级别，即由原一级、二级地段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地段。

（2）提高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由原一级、二级地段分别适用省十级、省十三级地段等级标准调整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适用省八级、省十级、省十一级地段等级标准。

（3）扩大二级地段范围。

3.兴城市

（1）扩大兴城市一级（省八级）、二级地段（省十级）等级范围。

（2）将乡改为办事处管理体制的韩家村、干柴村（城东办事处管辖）、东八里村（古城办事处管辖）列入兴城市三级地段（省十三级）管理。

4.建昌县

将县城行政规划区内的二级地段（省十三级）调整为一级地段（省十一级）。

（二）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

全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

局部地区地段等级调整后，全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适用省政府新调整的税额标准，即按照《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公布的税额标准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葫政发〔2004〕32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有关工作，确保4月份征期按新的政策执行。

三、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称谓

200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调整时，各地区各自分设一、二、三级地段，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称谓，不便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统一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称谓，决定将全市地段等级统一为六个级别，即：

| 市级地段等级 | 对应省级等级标准 | 单位税额 |
|---|---|---|
| 一级地段 | 省级二级地段等级标准 | 24元 |
| 二级地段 | 省级六级地段等级标准 | 12元 |
| 三级地段 | 省级八级地段等级标准 | 9元 |
| 四级地段 | 省级十级地段等级标准 | 6元 |
| 五级地段 | 省级十一级地段等级标准 | 4.5元 |
| 六级地段 | 省级十三级地段等级标准 | 3元 |

各地区要对应上述标准变更本地区地段等级称谓。

四、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等税收政策的调整工作，是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提高对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抓好税源管理，强化税收征管

税源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是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此，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源管理，以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调整为契机，以"金税三期"征管信息化为依托，做好本次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调整后的新增税源统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夯实税源基础，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的征管水平。

（三）其他要求详见官方原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

原文链接： https://www.hld.gov.cn/zwgk/fdzdgknr/lzyj/hzf/2007n/201208/t20120814_44814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