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9发布，自2017-07-01起实施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葫政办发〔2017〕244号 发布/施行： 2017-11-29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hld.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切实为纳税人减税降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483号）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市区

（一）原市一级地段税额标准由24元/㎡降为18元/㎡。

具体范围：由永昌路-连山大街-渤海街-兴盛街-文兴路-新华大街中段-滨河路-群英路所围成的区域及街道两侧。

（二）原市二级地段税额标准18元/㎡的区域划分为2个地段。

一是化工、化机、五厂周边地区及新城区的大部分区域税额标准由18元/㎡降为15元/㎡。具体范围：方大化工有限公司北墙-化机街道-五里河-沈山铁路-锦葫路-龙程街-海滨南路-海晨路之间的区域（不含龙湾大街由锦葫路至海兴路一段和文萃路由泰康桥至龙程街一段的道路两侧）；

二是龙湾大街北段（北至龙湾大街与锦葫路交汇处，南至龙湾大街与海兴路交汇处）道路两侧和文萃路中段（北至泰康桥，南至文萃路与龙程街交汇处）道路两侧维持不变。

（三）原市三级地段税额标准12元/㎡的区域划分为3个地段。

一是以锌厂区域、船厂区域为主体的龙港区的区域税额标准由12元/㎡降为10.5元/㎡。具体范围：锦葫铁路线-龙港区交通局-茨齐路-龙程街所围成的区域以及锌厂区域、船厂区域；

二是连山河以北的东城区范围税额标准降为9元/㎡。具体范围：连山河-京沈高速公路-葫芦岛东出口-岛东线-疏港公路-102国道所围成的区域；

三是原市三级地段中除上述两个区域外的其他区域维持不变。

（四）南票区城区部分税额标准由12元/㎡降为9元/㎡。

具体范围：沙锅屯村境内S306公路与黄三线公路交叉点至黄三线12公里处，S306沙锅屯公路桥至东西两侧山顶以南；大红砬村、沙锅屯村与高力寺村交界山顶，黄土坎乡管家屯公路桥至东西两侧山顶以北；东侧以黄土坎乡管家屯公路桥至S306沙锅屯公路桥东面山顶为界（含原九龙中学原址）；西侧以黄土坎乡管家屯公路桥至南票电厂山顶，大红砬村与富龙山村交界山顶为界。

（五）各类开发区。

1.龙湾中央商务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额标准由12元/㎡降为9元/㎡；

2.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葫芦岛打渔山泵业产业园区和海洋工程工业区税额标准由9元/㎡降为7.5元/㎡；

3.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税额标准由6元/㎡降为4.5元/㎡。

（六）市区其余地段。

统一调整为4.5元/㎡（包括市区内建制镇）。

二、其他县区调整方案

（一）兴城市。

1.滨海经济区税额标准由9元/㎡降为6元/㎡；

2.徐大堡镇沿海经济区域税额标准由9元/㎡降为6元/㎡；

3.觉华岛旅游度假区税额标准由9元/㎡降为6元/㎡；

4.建制镇税额标准由4.5元/㎡降为3元/㎡。

（二）绥中县。

1.县城行政规划区域、东戴河新区沿海公路以南的区域（包括绥中电厂和中海油）税额标准由12元/㎡降为7.5元/㎡；

2.东戴河新区沿海公路以北的区域税额标准由12元/㎡降为6元/㎡；

3.建制镇税额标准统一降为3元/㎡。

（三）建昌县。

1.食品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八家子经济开发区税额标准由9元/㎡降为6元/㎡。食品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具体范围为：污水处理厂至扎兰营子村（绿创），县检察院至张家店路口、汤土沟村口、高速路口，县医院至宫山咀水库，宫山咀水库至灌渠路北至南外环路；

2.县城行政规划区内除上述外的区域税额标准由9元/㎡降为7.5元/㎡；

3.建制镇税额标准由4.5元/㎡降为3元/㎡。

三、执行时间和解释

相邻地段交界处道路两侧的税额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从高执行，通知中其他未尽事宜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以上调整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葫芦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 https://www.hld.gov.cn/zwgk/fdzdgknr/lzyj/hzbf/2017n/201712/t20171204_77152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