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2020年第1号　2020-04-23发布，自2020-01-01起执行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文号： 2020年第1号 发布/施行： 2020-04-23发布，新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liaoning.chinatax.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盘锦市调整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辽政〔2020〕3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一、将原城市一级（省定二等）税额标准由原24元/平方米调整为18元/平方米，原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二、将原城市二级（省定四等）税额标准由原18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原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三、将原建制镇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园区税额标准由原7.5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原地段等级范围不变。

四、我市具体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见附件。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3日

注：附件《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docx》见官方来源页面。

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0/4/23/art_775_4284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