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12-31发布，自2025-01-01起施行（沈阳市适用）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省级税务规范性文件（沈阳市适用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发布/施行： 2024-12-31发布，自2025-01-01起施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liaoning.chinatax.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8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不含大连，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省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其他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统一为1%。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注：1. 本公告系全省统一执行标准，沈阳市（不含大连以外的省内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自2025年1月1日起按"保障性住房0%、其他各类型房地产1%"预征土地增值税；2. 2025年1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12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原预征率，2025年2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的预缴税款时适用1%。解读见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4/12/31/art_1190_137963.html

原文链接： 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4/12/31/art_5869_761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