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07-05发布施行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公告（征管类）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施行： 2018-07-05 时效状态： 部分内容已被后续机构调整文件调整（如2025年撤销金融商贸开发区税务局公告等），挂牌衔接性内容已执行完毕 官方来源： liaoning.chinatax.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8

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沈阳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沈阳市税务局，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6号，邮政编码：110013，联系电话：024-22563018；设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西滨河路办公区，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一经街113号，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024-22660000。

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临时办公地址设在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6号，邮政编码为：110013，联系电话：024-22563369。

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暂挂"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及办税服务厅地址不变。

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暂挂"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及办税服务厅地址不变。

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暂挂"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临时标识牌，办公场所及办税服务厅地址不变。

二、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稽查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沈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沈阳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沈阳市税务局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沈阳市税务局挂牌后，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沈阳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沈阳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涉及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原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沈阳市税务局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沈阳市税务局承继。行政相对人等对沈阳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8/7/5/art_5948_606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