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的说明

> 沈阳市税务局　2024-08-08发布，标准自2024-01-01起执行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执行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文号： — 发布/施行： 2024-08-08发布，新标准自2024-01-01起执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liaoning.chinatax.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19

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调整：

- 将原城市1等由30元/平方米调整为 **24元/平方米**；
- 原建制镇和工矿区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 **2.4元/平方米**；
- 原城市2等、3等、4等、县级城市、县城税额标准维持不变；
- 新设城市5等，税额标准为 **7.5元/平方米**，土地范围为辽中区设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辖区域；
- 原城市5等调整为城市6等，税额标准维持不变。

## 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调整后）

| 类别 | 等级 |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 地区范围 |
|---|---|---|---|
| 城市 | 1等 | 24 | 铁西区、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大东区等核心商圈街区 |
| 城市 | 2等 | 21 | 二环路以内除1等以外的地区 |
| 城市 | 3等 | 12 | 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 |
| 城市 | 4等 | 10.5 | 四环路以内、三环路以外地区及沈北新区新城子、沈北街道 |
| 城市 | 5等 | 7.5 | 辽中区设街道办事处行政管辖区域 |
| 城市 | 6等 | 6 | 市区范围内除1至5等以外地区（建制镇工矿区除外） |
| 县级城市 | — | 7.5 | 新民市市区 |
| 县城 | — | 7.5 | 法库县、康平县县城 |
| 建制镇工矿区 | — | 2.4 | 建制镇和工矿区 |

注：
1. 三个县（市）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按照县级城市、县城税额标准执行。
2. 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新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已由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统一调整，纳税人核对无误后可直接按新标准申报；已按旧标准申报的可申请退税。

原文链接： 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4/8/8/art_315_131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