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摇奖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04-26发布，自2023-05-01起施行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发布/施行： 2023-04-26发布，自2023-05-01起施行 时效状态： 已被修订（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修订，自2024-01-01起施行） 官方来源： liaoning.chinatax.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8

自我市开展发票摇奖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有力促进沈阳经济高质量发展，自2023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优化升级发票摇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出租车和网约车行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的纳税人从2023年4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向个人消费者（自然人）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参加摇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

（六）发票票面金额5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七）取得方为非自然人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设置7档奖项，分别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设置2档奖项，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

（一）第一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采取即时开奖方式，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通过支付宝APP进入发票摇奖系统，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

（二）第二次开奖

第二次开奖采取定期开奖方式，开奖周期为一个季度，开奖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沈阳市局频道、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前告知，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从符合参与条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购买方为个人的；

3.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4.在发票摇奖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的。

三、兑奖方法

（一）第一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支付宝即时给付，奖金直接发放到中奖人的支付宝账户中。一个支付宝账号每日有5次参与摇奖资格，次日可继续参与摇奖。

（二）第二次开奖

第二次开奖的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兑奖，兑奖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1.兑奖时间：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1:30，13:00-16:30

2.兑奖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6号）

3.所需资料：第二次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本人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供奖金支付单位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

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留存奖金支付单位备查。

4.注意事项

（1）兑奖者领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3）除税务机关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个人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沈阳市局频道及沈阳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三）不予兑奖的情况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4.兑奖者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其他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沈阳市发票摇奖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

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3/4/25/art_5948_739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