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销售存量房涉税费提案（第492号）的答复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02-21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执行口径（建议提案答复）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文号： —（索引号11210100MB15072410/2023-00705） 发布/施行： 2023-02-21答复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liaoning.chinatax.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连志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个人销售存量房涉税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 一、个人销售存量房相关税收政策

### （一）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 （二）契税

房产产权承受方缴纳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沈阳市契税税率为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后沈阳市契税税率为3%。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个人转让住房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1%核定征税比例实行核定征收。

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25号）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 （四）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对于个人销售存量非住房，应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按照30%—60%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 （五）印花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二、关于对基层税务人员业务指导培训问题

市税务局始终高度重视对基层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一是针对税收热点工作，紧盯总局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及时组织系统省市级兼职教师、"115工程"专业骨干、岗位能手为基层单位一线干部开展新政策学习解读和岗位业务培训，使教育培训内容更贴近一线。二是针对疫情防控培训难题，紧靠"学习兴税"、中华会计网校等学习平台，开展各类线上培训。安排多名系统兼职教师录制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微课，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市局内网精准送达一线；在"学习兴税"平台开设专题学习班……（官网正文以下内容为培训工作具体安排，从略）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1日

原文链接： https://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3/2/21/art_1903_10402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