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主体的通知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7-09发布，2018-07-05起执行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原文未刊载（该通知废止的《朝政办发〔2011〕116号》已同时废止） 发布/施行： 2018-07-09发布，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5日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朝阳市人民政府（网页版转自第三方转载 yuanbocq.com） 本地存档： 政策法规库转载 存档日期： 2026-08-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主体进行调整，原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不变。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二、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

（一）朝阳中心城区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段：东至凤凰山（凤凰新城）、南至珠江路、西至中山大街、北至什家河南岸。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4元。

二等地段：一等地段以外的珠江路南至柳城镇（十二台），西至西大营子镇（包括鞍凌公司、半拉山子街道、燕山湖发电厂）、中山大街以西至龙城工业园区、豪德市场、朝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道泉子镇（向阳街道），什家河北至燕都新城（包括他拉皋镇、二其营子、双塔工业园区），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三等地段：朝阳市中心城区一等二等以外的地段。包括马山街道、边杖子乡等辖区。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5元。

（二）北票市、凌源市城区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一等地段：北票城区的南山街、城关街、双河街、冠山街管理区；凌源城区自八里堡小桥（批发市场西面小桥）以东，国道306线、高连线、国道101线与工业园区交叉丁字路口以西，北山以南、凌钢西区大坝以南、南环路、一监狱南围墙以北。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9元。

二等地段：北票城区的台吉街、三宝街、桥北街等其他地段；凌源除热水汤办事处以外所有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除一等地段外的所有区域。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7.5元。其中热水汤办事处为每平方米4.5元。

（三）建平县和喀左县两县城区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

（四）全市建制镇（中心城区以外）和工矿区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其中建平县和喀左县建制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6元。

三、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5日。《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朝政办发〔2011〕116号）同时废止。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原文链接： http://yuanbocq.com/chaoyang/20181225/347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