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2018年第4号　2018-07-05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文号： 2018年第4号 发布/施行： 2018-07-05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官方来源： liaoning.chinatax.gov.cn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朝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朝地税函〔2013〕42号）和《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朝地税函〔2010〕10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联解读：依据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对转让非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原则上要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及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制定。相关解读见官网链接。

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8/7/5/art_5968_703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