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2018-01-26发布

**文件信息**： 效力位阶： 市级税务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机构改革后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 文号：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2号 发布/施行： 2018-01-26发布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经2018年第3号公告修改后继续执行） 官方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 本地存档： 官网原始文件 存档日期： 2026-08-27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根据目前房地产项目交易情况，对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住宅和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 **5%**。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率，以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为准：

1. 2018年1月31日之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已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的，适用当时核定征收率；
2. 主管税务机关已向纳税人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核定通知书》，2018年2月1日以后实现销售的房屋，按孰低原则执行核定征收率；
3. 2018年2月1日以后，项目开始清算并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

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8/1/26/art_5956_624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