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1998 年 9 月 28 日国税发〔1998〕156 号 自 1998 年 9 月
28 日起施行 根据 2018 年 6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
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
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
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
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
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
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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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
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 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张贴式公告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X 税告字[XX]第 X 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名、职业、
职务、单位、地址；曾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态度
和危害后果）。本局依照《XX》第 X 条的规定，作出 XX 的
处理决定，并于（将于 0XX 年 X 月 X 日（前）依法执行（写
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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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说明）。
 特此公告


                   发布机关印章
                   XX 年 X 月 X 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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