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2013 年 2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8 号公布 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9 年 7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第 48 号令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
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
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
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
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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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
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
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
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
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第四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数
据电文税收票证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代征代售人征收税款时应当开具税收票
证。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
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开具。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
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六条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
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
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第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的基本联次包括收据联、存根联、报
查联。收据联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由税务机关、扣缴义
务人、代征代售人留存；报查联由税务机关做会计凭证或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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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
可以根据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确定除收据联以外的税收票证启用
联次。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
  （一）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的种类、适用范围、联次、内容、
式样及规格；
  （二）设计和确定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种类、适用范围、式
样及规格；
  （三）印制、保管、发运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刻
制需要全国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四）确定税收票证管理的机构、岗位和职责；
  （五）组织、指导和推广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六）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七）其他全国性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印制、领发、保管、
开具、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交回、损失核销、移交、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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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审核、检查、销毁等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具体实施税收票证信息化工作；
    （四）组织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五）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征税款以及代售印花税票过程中应当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
作。其职责包括：
    （一）妥善保管从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票证，并按照税务机
关要求建立、报送和保管税收票证账簿及有关资料；
    （二）为纳税人开具并交付税收票证；
    （三）按时解缴税款、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
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设立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的机构；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县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
算部门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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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直接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
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
工作的征收分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税
务机关）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由税收会计负责税收票证
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含印花税票销售）
岗位应当分设，不得一人多岗。
  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
由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税
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
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由纳税人、税务
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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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
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
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
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
库。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纳税人以现金、
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
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
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
类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扣缴义务人依法
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
收票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
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
开具本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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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代征代售人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
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
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
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还书》。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
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
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
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
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
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
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纸质
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由税务机关
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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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税务收现方式，或者
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
时，均使用本缴款书。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
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
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已经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
消费税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
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
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
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
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
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
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
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
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
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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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
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
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
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
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
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
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
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
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
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
开具办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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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
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
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
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
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
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
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九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
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
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增设或简并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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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章戳种类，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税收征收管
理和国家预算管理的基本要求设计，具体式样另行制发。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
  《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
割单》、印花税票以及其他需要全国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由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四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
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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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
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
人。
     第二十五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各省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除税收票证监制章外，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的具体刻制权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应当在市以上税务机关留底归档。
     第二十七条 税收票证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
税收票证，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八条 负责税收票证印制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完成
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
印制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对不合格税收票证监督销毁。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
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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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间，应当建立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
戳的领发登记制度，办理领发手续，共同清点、确认领发种类、
数量和号码。
  税收票证的运输应当确保安全、保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生成税收票证号码，
分配给税收票证开具人员，视同发放。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不得重
复发放、重复开具。
  第三十条 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
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
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用量。
  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办
理结报的，不得继续发放同一种类的税收票证。
  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应当根据领用人的具体使用情况，适
度发放。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
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
用章戳。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设置具备安全条件的税收票证专用
库房；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自行填开税收
票证的纳税人应当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确有必要外出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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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税款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随身携带，严防丢
失。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结存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盘
点，发现结存税收票证实物与账簿记录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查
明原因并报告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退库专
用章保管或《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复核授权工作。印花税票销
售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保管工作。外出征收税款
的，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不得同时从事现金收款工作。
     第三十四条 税收票证应当分纳税人开具；同一份税收票证
上，税种（费、基金、罚没款）、税目、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所属时期不同的，应当分行填列。
     第三十五条 税收票证栏目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清晰、真实、
规范，不得漏填、简写、省略、涂改、挖补、编造；多联式税收
票证应当一次全份开具。
     第三十六条 因开具错误作废的纸质税收票证，应当在各联
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原因和重新开具的税收票证字轨及号码。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
用）》、税收完税证明应当全份保存；其他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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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联次或银行流转联次无法收回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将纳税人
出具的情况说明或银行文书代替相关联次一并保存。开具作废的
税收票证应当按期与已填用的税收票证一起办理结报缴销手续，
不得自行销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票证后，纳税人向银行办理缴税前丢失
的，税务机关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作废的,应当在税收征管系统中予以标
识；已经作废的数据电文税收票证号码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七条 纸质税收票证各联次各种章戳应当加盖齐全。
  章戳不得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
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与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之
间，基层税务机关与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之间，应当办理税收票
款结报缴销手续。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税
收票证管理人员结报缴销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将已
开具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等联次，连同作废税收票证、需
交回的税收票证及未开具的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一并
办理结报缴销手续；已开具税收票证只设一联的，税收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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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应当查验其开具情况的电子记录。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各省税务机
关确定。
    第三十九条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代售人开具税收票证（含销售
印花税票）收取现金税款时，办理结报缴销手续的时限要求是：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
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代售人收取现金税款的，
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的期限和额度，并以
期限或额度条件先满足之日为准。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款解缴期限
一并办理结报缴销。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的结报缴销时限、基层税务机关向上级或
所属税务机关缴销税收票证的时限，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十条 领发、开具税收票证时，发现多出、短少、污损、
残破、错号、印刷字迹不清及联数不全等印制质量不合格情况的，
应当查明字轨、号码、数量，清点登记，妥善保管。
    全包、全本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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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全份印制质量不合格的，按开具作废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由于税收政策变动或式样改变等原因，国家税
务总局规定停用的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由县以上税
务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和数量，造册登记，按照本办
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二条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
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
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税收缴款
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
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
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税收完税证明
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
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毁损残票和追回的税收票证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销
毁。
     第四十三条 视同现金管理的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
花税票）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税务机关应当查明损失税收
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上级
或所属税务机关；经查不能追回的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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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在办税场所和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
上公告作废。
     受损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
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或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应当立即报告
基层税务机关或委托印制的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前款规定办
理。
     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
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
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
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第四十四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丢失、被盗、被抢的，受损
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逐级报告刻制税收票
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退库专用章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
同时通知国库部门。重新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应当及时办理
留底归档或预留印鉴手续。
     毁损和损失追回的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
条规定销毁。
     第四十五条 由于印制质量不合格、停用、毁损、损失追回、
领发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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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人停止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等原因，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
戳需要交回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清点、核对字轨、号码和
数量，及时上交至发放或有权销毁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的税务机关。
  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
提供的，如税款经核实确已缴纳入库或从国库退还，税务机关应
当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或提供原完税税收票证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税收票证管理人
员工作变动离岗前，应当办理税收票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账
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的移交。移交时应当有专人监交，监交
人、移交人、接管人三方共同签章，票清离岗。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票证种类、领用单位设置
税收票证账簿，对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用存、作废、结
报缴销、停用、损失、销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
定期结账。
  第四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应当按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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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性
进行审核；基层税务机关的上级或所属税务机关税收票证管理人
员对基层税务机关缴销的税收票证，应当定期进行复审。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已经开具、作废的税收票证、
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纸质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整理装订
成册，保存期限五年；作为会计凭证的纸质税收票证保存期限十
五年。
    数据电文税收票证、账簿以及其他税收票证资料，应当通过
光盘等介质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电文税收票证信息的安全、完整，
保存时间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
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
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
专用）》、税收完税证明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
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
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
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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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
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
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
的纳税人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
位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税收票证印制企业签
订代征代售合同、税收票证印制合同时，应当就违反本办法及相
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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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
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
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
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
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
费可以使用税收票证。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税收票证，不包括印花税票。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信
用社。
    第六十一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8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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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0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
〔1998〕32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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