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 年 9 月 26 日国税发第 147 号公布 自 1997 年 9 月 26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5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
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 40 号）和 2018 年 6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
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修正）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
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 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
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颁布
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
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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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
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
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
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
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
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
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
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
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
行规定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
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 8 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
价为基础上下浮动 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
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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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
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
（市）、州、盟税务局按照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
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
施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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