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
  （2014 年 3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1 号公布 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
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办理
税款缴库和退库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税款缴库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
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开具法定税收
票证，将征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
款）缴入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以及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
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税款退库是指税务机关对经财政部门
授权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依照法律法规，开具法定税收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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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通过国库向纳税人退还应退税款。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预算管理要求，对税款预算科
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事项，通过国库进行调整的税款调库
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税款缴库、退库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效率、
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税款缴库、退库按照办理凭证的不同分为手工缴
库、退库和电子缴库、退库。
    第六条   国家积极推广以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为依托的
税款电子缴库、退库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国库、银行等部门间的协作，保持税收
征管系统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稳定，确保电子缴库、退库信
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证电子缴库、退库税款准确。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和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办理税款缴库、退库。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直接缴
入国库，不得缴入在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税款账户以外的任
何账户。
    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占压、挪用和截留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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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建立部门、
岗位配合和制约机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根据本级职责范
围，负责制定税款缴库、退库管理制度，办理税款缴库、退库相
关业务，反映税款缴库、退库结果，监督税款缴库、退库的规范
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税款缴库


  第十一条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
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税收电子缴款书》是税款缴库的
法定凭证。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
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开具税款缴库凭证，应当对开具内容与开具依
据进行核对。
  核对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类型、缴款单位（人）识别号、缴款
单位（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税务机关、收款国库、预算
科目编码、预算科目名称、预算级次、品目名称、税款限缴日期、
实缴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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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延期缴纳
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其他
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等
向银行传递《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税收缴款书（出
口货物劳务专用）》，由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
库方式为手工缴库。
    税务机关将记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应缴税款
信息的《税收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
库，国库转发给银行，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的缴库
方式为电子缴库。
    第十四条   手工缴库包括直接缴库和汇总缴库两种形式。
    直接缴库的，由纳税人持《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或《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
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汇总缴库分为税务机关汇总缴库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
汇总缴库：
    （一）税务机关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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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售人向税务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根据所收税款，
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向银行解缴，银行
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和待
缴库税款，按纳税人分别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的，由纳税人向扣
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根据
所扣、所收税款，汇总开具《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向银行解缴，银行据以收纳报解税款后缴入国库。
  第十五条   直接缴库时，纳税人应当在税款缴库凭证载明的
税款限缴日期内，到银行办理税款的缴纳；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
由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滞纳金，开具税款缴库凭证，纳税人
到银行办理税款和滞纳金的缴纳。
  税务机关汇总缴库时，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向银行
办理税款解缴；地区偏远无法及时办理的，应当按照限期限额的
规定向银行办理税款解缴。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汇总缴库时，
应当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前向银行办理税款解
缴；解缴迟延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滞纳金、违约金的缴纳。
  第十六条   电子缴库包括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形式。
  划缴入库的，由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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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缴库税款的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国库，
国库转发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签订授权（委托）
划缴协议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从签约指定账户将款项划至国
库。
     自缴入库的，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银行
或 POS 机布设机构，经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向税务机关查询其
应缴税款信息并予以确认，银行或 POS 机布设机构办理税款实时
入库。
     条件具备时，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缴库方式，办理税务代
保管资金和待缴库税款的缴库。
     第十七条   用划缴入库形式缴库时，税务机关可以将应缴税
款信息分户发送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实时划缴入
库，也可以将多户应缴税款信息批量发送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
办理税款定时划缴入库。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代征代售人等缴款人准予其指定账户的开户银行根据税务机关
发送的应缴税信息，从该指定账户中扣划税款缴库的书面约定。
协议的基本要素应当包括协议编号、签约各方名称、签约方地址、
缴款人税务登记号、划缴税款账户名称及账号、缴款人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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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号、清算行行号及名称、签约日期，签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九条   由于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故障等非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原因造成税款缴库不成功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
加征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从异地或第三方账户缴纳的不能直接缴
库的非现金税款，由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以上税务机关通过国
库“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并在收到国库发送的收账回单的当
日或次日，核对收账回单、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凭证，
分纳税人填开缴库凭证，将税款解缴入库。
  “待缴库税款”专户收缴税款时，应当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一）通过国内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
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直接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通过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纳
税人或其他汇款人将税款汇入国库商税务、财政部门选定的具备
结汇资格的银行，指定银行按照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并将税
款划转“待缴库税款”专户。


            第三章   税款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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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
是税款退库的法定凭证。
    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据以办理
税款退还的方式为手工退库。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将记录应退税款信息
的《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发送给国库，国库据以办理税款退还
的方式为电子退库。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应当直接退还纳税人。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的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
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
退纳税人。
    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税款退给非原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向
非原纳税人退还，退库办理程序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的，应当由纳
税人填写退税申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还税款
的，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填写退税申请。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款退库。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立即核实应退税额、
账户等相关情况，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交退税申请，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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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
人或扣缴义务人退税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
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具体办理
税款退库工作，根据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和纳税人欠税情况，复核
退税依据、原完税情况、退税金额、退税收款账户等退库凭证项
目内容，复核无误的，正确适用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开具税款
退库凭证。退税申请相关资料不齐全、相关项目内容不准确的，
不得开具退库凭证办理退库；应予抵扣欠税的，办理税款抵扣手
续。
     退税申请相关资料包括：签有退税核实部门意见的退税申请
书、原完税凭证、出口退（免）税汇总申报表、减免税审批文书、
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
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或电子信息。
     税收征管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纳税申报表、税款缴库等电子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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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可以不再通过书面资料复核。
     第二十七条   手工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经税务
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在国库预留的退税专用印鉴，连同退
税申请书，由税务机关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电子退库的，《税
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应当经税务机关复核人员复核授权，连同相
关电子文件，由税务机关向国库发送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退还税款时，应当将税
款退至纳税人原缴款账户。税务机关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退
还税款的，应当将税款退至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提交相关
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
称。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未开设银行账户的纳税人确需以
现金方式退税的，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备注栏注明“退付
现金”和原完税凭证号码、纳税人身份证号码，送当地国库办理
退库手续，同时通知纳税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还税款。
     第三十条    境外纳税人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缴纳的税款需要
退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可退付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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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戳记，并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
种，送交国库通过指定银行退至境外纳税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向纳税人退付利息的，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办理退税手续当天是指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或《税收收
入电子退还书》、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的当天。
  第三十二条   退付给纳税人的利息，用冲减应退税款原入库
预算科目的办法，从入库收入中退付。
  第三十三条   退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应当与原入库
税款一致，但是，退库税款有专用退库预算科目，原预算科目、
预算级次已修订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除出口退税以外，应退税款超过一定额度标准
的，应当事先向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报告，具体标准和报告程
序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四章   税款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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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办理税款调库时，应当开具《更正（调
库）通知书》等凭证，送国库进行业务处理。
    税款调库可以用传递纸质调库凭证的手工调库方式办理，也
可以采用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电子调库凭证的电子
调库方式办理。
    第三十六条   税款调库包括出口免抵调、应退税款跨预算科
目抵扣欠税、税款更正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退库办理部门根据免抵调政策办理税款调库
时，应当根据免抵税数额和免抵调库指标，开具《更正（调库）
通知书》，并于开具当日或次日连同开具依据一起送当地国库办
理税款调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办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业务，并
且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属于不同预算科目的，退库办理部门应当
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更正（调库）通知
书》，送国库办理调库手续。
    第三十九条   税款缴库、退库业务办理完成后，税务机关或
国库发现双方入库或退库税款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收款国库等
要素不一致需要调整的，应当根据“谁差错、谁更正”的原则，
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款更正调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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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库数据发生差错、税务机关数据正确的，税务机关
应当及时将差错数据情况告知国库，由国库填写《更正（调库）
通知书》办理更正调库；
  （二）国库和税务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的，由税务机关进
行数据红字更正处理，同时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送国
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四十条    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对入库税款预算科目和预
算级次等进行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填写《更正（调库）通知书》，
送国库办理更正调库。


             第五章   国库对账


  第四十一条    银行和国库返回缴库、退库和调库凭证后，税
务机关应当与留存凭证的相关项目核对，进行凭证销号和税款对
账，确认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完成，并且完成相关业务
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收集。
  根据税款缴库、退库和调库业务的处理方式，销号和对账可
以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库返回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凭证信息，手工进
行销号、对账或者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进行电子销号、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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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手工缴库、退库、调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
到银行、国库返回的纸质缴库、退库、调库凭证相关联次的当日
或次日，根据银行收讫章日期、国库收讫章日期、国库退库转讫
章日期、国库调库业务章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库、退库和调库
销号。
    电子缴库、退库、调库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横向联网电子缴
税系统返回电子缴库、退库、调库凭证信息的当日，根据电子缴
库凭证的扣款成功日期、电子缴库凭证的入库日期、电子退库凭
证的退还日期、电子调库更正凭证的办理日期进行税款上解、入
库、退库和调库销号。
    电子信息未能及时、准确返回的，应当在与国库确认业务办
理成功后，手工进行销号。
    第四十三条   每日、每月、每年业务终了后，县税务机关应
当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数据与国库预算收入日报表（月报表、
年报表）数据进行对账，对账项目包括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税
款金额。
    省、市税务机关与国库对账周期由各省税务机关商当地国库
自行确定，但每年业务终了后，必须与同级国库进行对账。
    第四十四条   对账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数据发生差错而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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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正确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数据红字更正方式或补充更正方
式处理。
     国库和税务机关数据同时发生差错，或者国库数据发生差错
而税务机关数据正确的，通过税款更正调库办理。
     第四十五条   年终对账无误后，税务机关应当在加盖国家金
库章的国库预算收入年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及时反馈国
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强化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各
项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办理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及销号对账等
手续，确保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准确。
     第四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
人、代征代售人的税款缴库、退库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款缴库、退库、调库凭
证及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的，应当根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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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或调整工作岗
位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规程的，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代征代售人签订代征代售合同时，
应当就违反本规程及相关规定的责任进行约定，并按约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
理缴库、退库，参照本规程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办理缴库、
退库，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银行，是指经收预算收入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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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所称应予缴库的税务代保管资金是指
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缴入税务代保管资金
账户的款项中经确认属于税款的资金；待缴库税款是指按照《待
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规定缴入“待缴库税款”专户的税款。
  第五十五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的
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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