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 4.

       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

                    税返字〔 〕 号

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现决定返还你单位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携下列有关材料，到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

办理返还手续。

  附应携带的材料：

                                            税务机关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用于向纳税人、纳税担保人返还被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商品、

货物、其他财产时使用。

  3.“鉴于”栏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填写：

  （1）在税收保全措施期间，已经依法缴纳了税款、滞纳金；

  （2）在拍卖、变卖被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前，已经依法缴纳

了税款、滞纳金；

  （3）用于提供纳税担保的财产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已经依法缴纳；

  （4）在拍卖变卖结束后，有剩余的财产或无法进行拍卖变卖的财产，依法返

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