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__________税务局（稽查局）拍卖/变卖结果通知书

                      税拍通〔 〕 号

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_______________规定，我局按《税收

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___________税强拍〔 〕 号）已将《查封

/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专用收据》所列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

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款项处理情况如下：

         相关费用:        元

         抵缴税款:        元

         抵缴滞纳金:        元

         抵缴罚款:        元

         抵缴没收违法所得:         元

         以上合计:        元

  经上述处理，你（单位）仍欠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退拍

卖款）共计_________元。请你（单位）携带本通知书前来我局领取已完税凭证。

  限你（单位）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补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逾期不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前来办理应退拍卖款事宜。）

  附件：1.拍卖（变卖）、收购合同；

  2.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3.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已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将结果通知纳税人时使用。

 3.本通知书中“相关费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规定所称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

 4.本通知书附件中“《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是指拍

卖（变卖）单位出具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复印件。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6.文书字轨设为“拍通”，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拍通”。

 7.本通知书为 A4 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装入卷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