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效力位阶**：税务部门规章；**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成文日期**：2018-06-15 00:00:00；**时效性**：全文有效；**官方链接**：http://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195201/content.html

（通知略）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邮政局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二）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 　　（三）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五、申报日期确认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六、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税务局按照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七、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