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
  （1992 年 6 月 12 日国税发〔1992〕137 号公布，自 199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修正 根据 2025 年 3 月 24 日《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9 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股份制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促进股份制企业试点
健康发展，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和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成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按本规
定执行。
  二、股份制试点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按现行规
定照章征收。
  三、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按法人就地征收。
  四、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按 33%的比例税率执行。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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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计算
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税收规定执行。目前，
可暂按《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试行。
归还的各种借款，分配给股东的股利，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六、股份制试点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
所得予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七、股份制试点企业向个人分配的股利，由股份制试点企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
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个人调节税。
     八、股份制试点企业暂按控股法人股东或占有股份比例最多
的法人股东的经济性质，分别适用《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九、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
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
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 3‰的税率缴纳印花
税。
     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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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十、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其他税收，均按现行规定照章征收。
  十一、股份制试点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从 199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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