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
  （2013 年 2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9 号公布，根据 2018
年 6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 部门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督察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
政，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纳税
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以下简称执法督察)，是
指县以上（含县）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
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处
理的行政监督。
                                     - 1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四条 执法督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坚持依
法督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 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执法
督察。




         第二章 执法督察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督察内审部门或者承担税收执法监督
检查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督察内审部门），代表本级税务机关
组织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制定本
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制度和计划；

    （二）组织实施执法督察，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税收执法督
察报告，并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
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



- 2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三）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牵头推行税
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信息系统，实施执法疑点信息分析监控；

  （四）督办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

  （五）配合外部监督部门对税务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执法督察工作情况；

  （七）通报执法督察工作情况和执法督察结果；

  （八）指导、监督和考核下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执法督察实行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督察内审部门
负责执法督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税务机关内部相关
部门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参与、支持和配合执法督察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执法督察与其他具有监
督性质的工作协同开展。




                            - 3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统一安排专门的执法督察工作经
费，根据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和具体执法督察工作的开展情
况，做好经费预算，并保障经费的正确合理使用。

    第九条 上级税务机关对执法督察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也可以授权或者指定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察。

    第十条 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督察结
论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级税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
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复查、抽查等方式，对执
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工作中履行职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收执法督察人才库，为
执法督察储备人才。根据执法督察工作需要，确定执法督察人才
库人员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下级税务机关
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执法督察人才库输送人才。




- 4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十三条 执法督察可以由督察内审部门人员独立完成，也
可以抽调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实施，优先抽调执法督察
人才库成员参加。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执法督察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执法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国务院和上级税务机关有关税收工作重要决策、部署
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
以及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制定的涉税文件的合法性;

     （四）外部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或者督查、督办的税收执法事
项；

     （五）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税收执法事项；

                             - 5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六）执法督察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其他需要实施执法督察的税收执法事项。

    第十五条 执法督察可以通过全面执法督察、重点执法督察、
专项执法督察和专案执法督察等形式开展。

    第十六条 全面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
关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广泛、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重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
关某些重点方面、重点环节、重点行业的税收执法行为所进行的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本级和下级税务机
关某项特定内容涉及到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案执法督察是指税务机关对上级机关交办、有
关部门转办的特定税收执法事项，以及通过信访、举报、媒体等
途径反映的重大税收执法问题所涉及到的本级和下级税务机关
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 6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与税
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执法数据进行分析、筛选、监控
和提示，为各种形式的执法督察提供线索。




           第四章 执法督察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察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
展，主要包括准备、实施、处理、整改、总结等阶段，根据工作
需要可以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执法督
察工作计划，报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

     未纳入年度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的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
情况下需要启动的执法督察，应当在实施前报本级税务机关批
准。




                                - 7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二十三条 实施执法督察前，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根据执法
督察的对象和内容，制定包括组织领导、工作要求和执法督察的
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的执法督察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成立执法督察
组，负责具体实施执法督察。执法督察组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
实行组长负责制。

    执法督察组组长应当对执法督察的总体质量负责。当执法督
察组组长对被督察单位有关税收执法事项的意见与其他组员的
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在税收执法督察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执法督察的
对象和内容对执法督察组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保证执法督察效率
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被督察
单位下发税收执法督察通知，告知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式，
需要准备的资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被督察单位应当将税收执
法督察通知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布。




- 8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专案执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
布。

     第二十七条 执法督察可以采取下列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被督察单位收发文簿、会议纪要、涉税文件、税
收执法卷宗和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阅、调取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电子
文档和数据；

     （四）与被督察单位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有关情况；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到相关纳税人和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或
者取证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并商请主管税务机关
予以配合；

     （六）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以及与税收执法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系统所有数据查询权


                               - 9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限。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税收执法资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执法督察应当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
稿》。

    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收集相关证
据材料，在工作底稿上写明行为的内容、时间、情节、证据的名
称和出处，以及违法、违规的文件依据等，由被督察单位盖章或
者由有关人员签字。拒不盖章或者拒不签字的，应当说明理由，
记录在案。

    收集证据材料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当通过复印、照相、摄
像、扫描、录音等手段提取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由原件保存单位
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原件由单位保存的，还应当由该单位盖章。

    第三十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及时将发现的
问题汇总，并向被督察单位反馈情况。

    被督察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反馈的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并
提供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三十一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起草税收执
法督察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法督察的时间、内容、方法、步骤；

  （二）被督察单位税收执法的基本情况；

  （三）执法督察发现的具体问题，认定被督察单位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对发现问题的拟处理意见；

  （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管理的建议；

  （六）执法督察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执法督察组实施执法督察后，应当将税收执法
督察报告、工作底稿、证据材料、陈述申辩资料以及与执法督察
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进行整理，提交督察内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督察内审部门收到税收执法督察报告和其他证
据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理：

  （一）执法督察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
策等是否正确；

    （四）对被督察单位的评价是否准确，拟定的意见、建议等
是否适当。

    第三十四条 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资料不全的，应当通知执法督察组对证据予以补正，也可以
重新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检查。

    第三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在审理中对适用税收法律、行政
法规和税收政策有疑义的问题，以及涉嫌违规的涉税文件，应当
书面征求本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也可以提
交本级税务机关集体研究，并做好会议记录；本级税务机关无法
或者无权确定的，应当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请有权机关解释或
者确定。

    第三十六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审理结果修订税收执法督
察报告，送被督察单位征求意见。被督察单位应当在 15 个工作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在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
议。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被督察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对税
收执法督察报告作必要修订，连同被督察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一
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审定。

     第三十七条 督察内审部门根据本级税务机关审定的税收执
法督察报告制作《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税收执法督察
处理意见书》或者《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经本级税务机关审
批后下达被督察单位。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违反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适用于对被督察单位提出自行
纠正的事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税收执法督察结论书》适用于对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
被督察单位作出评价。

     受本级税务机关委托，执法督察组组长可以就执法督察结果
与被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
规范性文件的涉税文件，按下列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决定：

     （一）对下级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下级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
联合制定的，责令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

     （二）对本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提出修改建
议；

     （三）对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同级税务机关应当停
止执行，向发文单位提出修改建议，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第三十九条 除第三十八条规定外，对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税收执法行为，按下列
原则作出执法督察处理决定：

     （一）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依法予以撤销；

     （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责令
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四）未正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
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
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六）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撤销；

  （七）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
范性文件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重新作出执法
行为。

  第四十条 被督察单位收到《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和
《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
以书面形式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报告下列执行结果：

  （一）对违法、违规涉税文件的清理情况和清理结果；

  （二）对违法、违规的税收执法行为予以变更、撤销和重新
作出执法行为的情况；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四十一条 被督察单位对执法督察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
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实
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并作出答复。

     第四十二条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
对执法督察结果和执法督察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执法督察事项应当保密的，可以不予通报。

     第四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执法督察结果报告制
度。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对执法督察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和分
析，提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等工作建议，向本级税务机关专题
报告，并作为有关业务部门的工作参考。

     发现税收政策或者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各级税务机关
应当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
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执法督察工作总结和报表等相关材料。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四十五条 督察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督
察工作资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

     执法督察档案应当做到资料齐全、分类清楚，便于质证和查
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四十六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税收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
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执法督察中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
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主管税务机关调查处理；情节严重
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执法督察中，被督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和查询权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阻挠执法督察的，由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实施执法督察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被督察单位未按照《税收执法督察处理决定书》
和《税收执法督察处理意见书》的要求执行，由实施执法督察的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责
任追究。

    第五十条 执法督察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各级税
务机关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执法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表彰和奖励，并予以通报，同时将其先进经验进行推广。存在重
大执法问题的单位、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不得参
加先进评选。

    第五十一条 对执法督察人员在执法督察中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其责任。




- 18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五十二条 对在执法督察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执法督察人
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将其业绩作为在优秀
公务员等先进评选活动中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相关文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
定。

     第五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
以依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国税发〔2004〕
126 号）同时废止。




                                   - 19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