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2004 年 2 月 24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8 号公布 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0 年 2 月 10 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1 号）全文废止）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经 2004 年 1 月 17 日第 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 1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
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
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
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
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


- 2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
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
档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
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
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忠于法律，确保法律正确实
施，坚持有错必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费用在行政经
费中开支。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 3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
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
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
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
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
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 4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
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5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
            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条    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
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
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二条    对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
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
政复议：


- 6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
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
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
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
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
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
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
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
政复议。


                            - 7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
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
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 1、2、3 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
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
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
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
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


- 8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
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
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
确认。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
第 1、2、3 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
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七条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
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
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
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9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
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
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
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
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
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
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
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10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四）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五）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六）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
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
关复议机关提出。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
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
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
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
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


                            - 11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
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
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
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
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
中止：
    （一）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的；


- 12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
况的；
 （五）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
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六）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
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
行的；
  （八）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
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
终止：
  （一）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
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 13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三）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
利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
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前条第（一）、（二）项原因
中止行政复议满 60 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
正当理由的除外；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


- 14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
件事实为根据。
  第三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
其他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
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
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15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
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
    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
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
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
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 16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
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
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
解情况。
     第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
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
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十七条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
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
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
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
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
议。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九条
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


                              - 17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
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
政机关应当在 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
为的审查。
     第四十条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
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审查。
     第四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
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
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
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
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


- 18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
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
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
制。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
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疑难行政复议申请的标准，由复议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
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
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 19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
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
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
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
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四十三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
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
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
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
理：


- 20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税
务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
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八条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
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
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 日”、“7 日”的规定是
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的文


                                 - 21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书格式。文书格式包括：
    （一）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受理复议通知书；
    （四）行政复议告知书；
    （五）责令受理通知书；
    （六）责令履行通知书；
    （七）提出答复通知书；
    （八）停止执行通知书；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十一）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十四）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999 年 9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77 号文件发布的《税
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 22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一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编号：


                   电
       姓   名
                   话
  申
                         邮
       住   址
                         编
                        法定代
       单   位
                        表人
  请
       地   址

                   电
       邮政编码
                   话
  人
      委托代理人


                              - 23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负
             机关名称         责
     被
                          人
     申
             地    址
     请

     人                电
             邮政编码
                      话

         具体行政行为


     复

     议

     请

     求

     与

     事

     实

     理

     由
- 24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备

注

                          申

申请人签名                     请

    或盖章                   时

                          间




-------------------------------------（复议专用章）

                    -----------------------

            口头申请复议查询联




编号：

           （申请人）不服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                  （税务具体行政




                                         - 25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行为），于        年     月        日提出了口头复议申请。

    注：此联由申请人保存，以备查询。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二
                 不予受理决定书


          税复不受字（            ）第   号
    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
    被申请人：名称            住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
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
符合条件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和第           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是在征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写明：不
服本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



- 26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                    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三
             受理复议通知书


           税复受字（       ）第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作出的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的复议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
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 （       年        月       日） 起予以受
理。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四
             行政复议告知书


           税复告字（       ）第   号


                                          - 27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申请人）：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 对（被申请人）
  年       月   日 作出的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的行政复议
申请，依法应当向 （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自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至收到本告知书之日止的时间，不计入
法定申请期限）。
      特此告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五
                    责令受理通知书


                  税复责受字（       ）第   号
(被责令受理的机关）：
      （申请人） 不服 （被申请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于
      年       月   日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该复议申请


- 28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
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 （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六
               责令履行通知书


          税复责履字（       ）第    号
（被责令履行的机关）：
   （申请人） 不服你机关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行政
复议一案，本机关已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税复决字（
 ）第    号），并于       年     月       日送达你机关，
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
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并将




                                      - 29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履行结果书面报告本机关。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 （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七
                 提出答复通知书


              税复提答字（       ）第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 不服你机关（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的行
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
请行政复议登记表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
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复印件）之日起 10 日
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当初做出该税务具
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 30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八
            停止执行通知书


          税复停字（   ）第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 不服你机关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的行

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需要停

止执行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前，停止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的执行。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九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 31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税复中字（   ）第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 （被申请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

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需

要中止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 （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十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税复终字（   ）第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 （被申请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
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终
止审查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 32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 （被申请人）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十一
                 决定延期通知书


             税复延字（    ）第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做出
的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
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由于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
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             年       月     日
做出。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 （被申请人）


                                           - 33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十二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税复决字（          ）第   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法人或其
他组织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第三人：姓名           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申请人不服 （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
的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我局
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 ：
    。


     申请人称 ：
    。


- 34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被申请人称 ：
 。


  经查：


  。


  本机关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
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和
     的规定，本机关现作出以下决定：


  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十三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


                               - 35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税复规转字（       ）第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 不服 （被申请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和其他有关
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之十四
          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


          税复规转字（       ）第   号
（接受转送机关）：
    （申请人） 不服 （被申请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出的
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
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情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有
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 36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印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 37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