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欠税公告办法
     （2025 年 11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61 号公布 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61 号

     《欠税公告办法》，已经 2025 年 11 月 11 日国家税务总局

第 3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5 年 11 月 26 日


                   欠税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的
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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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
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
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
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
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一并公告。
   税务机关对本条规定的欠税及税款滞纳金数额应当及时核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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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
局（分局）。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
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
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
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
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者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者单位的名称、纳
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
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
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
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
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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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
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第六条   公告机关应当在公告前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
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的，可以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
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
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纳税人在期限内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的，公
告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
告。
   欠税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
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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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被撤销的，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企业的税
款、税款滞纳金；
 （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
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
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第八条   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
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
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
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
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对欠税数据来源、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
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第九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
定的范围，并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
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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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
本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
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
欠税。公告机关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
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
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
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
   第十二条    与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
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欠税公告
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9 号公布、第 44 号修改）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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