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2002 年 4 月 2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公布 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
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
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
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1〕882 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 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
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
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跨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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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
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
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
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
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
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
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为：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
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
（附表 1，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账，
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
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 2）。台
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
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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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_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 3）或
加油 IC 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 4）。
  第九条 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
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
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
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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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
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
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
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账制度，
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
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
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
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1〕
140 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
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
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
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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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
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
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
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
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
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应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
进行 1 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加油站月销售油
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同时应对加油站的应扣除油量的确
定、成品油购销存等情况进行全面纳税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2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表：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3.加油站____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
  4.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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