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 年 3 月 31 日国税发〔1994〕089 号公布 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6 年 5 月 29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

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 40 号）修正）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
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
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
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
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
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
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
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
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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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
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
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
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
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
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
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
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
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
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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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
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
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
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
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
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
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
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
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
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
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
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
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稿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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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
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
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
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
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
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
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
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
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拍卖文稿所得的征税问题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
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一）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
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
（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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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
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
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
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 800 元为限，一次
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三）确认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
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
人。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
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七、关于如何确定转让债权财产原值的问题
     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
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
中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
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
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
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
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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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
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个人取得不同项目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
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
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关于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几地工作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问
题
    （一）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
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
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
地申报纳税。
    （二）凡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
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
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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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
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
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
详见附表一、二、三。
  十三、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
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一
般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
并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可采取
以月份所属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加当月份工资、薪金，减
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然后，将
当月份工资、薪金加上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减去当
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按上述方法计算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免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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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
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
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
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
所附税率表一、二、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
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五、关于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的问
题
    （一）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
需要办理退税，凡属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
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
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
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 199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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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二）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
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
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
缴税款。
     十六、关于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
征税款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
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
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
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
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
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
得。
     十七、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
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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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经营不足 12 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
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
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十八、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
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
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
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
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十、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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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税率 速算扣除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数                                 （%）   数

1    不超过 500 元的     不超过 475 元的     5    0

     超过 500 元至      超过 475 元至
2                                  10   25
    2000 元的部分      1825 元的部分

     超过 2000 元至     超过 1825 元至
3                                  15   125
    5000 元的部分      4375 元的部分

     超过 5000 元至     超过 4375 元至
4                                  20   375
    20000 元的部分     16375 元的部分

     超过 20000 元至    超过 16375 元至
5                                  25   1375
    40000 元的部分     31375 元的部分

     超过 40000 元至    超过 31375 元至
6                                  30   3375
    60000 元的部分     45375 元的部分

     超过 60000 元至    超过 45375 元至
7                                  35   6375
    80000 元的部分     58375 元的部分

     超过 80000 元至    超过 58375 元至
8                                  40   10375
    100000 元的部分    70375 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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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 100000 元的     超过 70375 元的
  9                                      45   15375
      部分                部分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
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                                           速算扣除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数                                             数

  1      不超过 5000 元的     不超过 4750 元的     5    0

         超过 5000 元至      超过 4750 元至
  2                                      10   50
      10000 元的部分        9250 元的部分

         超过 10000 元至     超过 9250 元至
  3                                      20   1250
      30000 元的部分        25250 元的部分

         超过 30000 元至     超过 25250 元至
  4                                      30   4250
      50000 元的部分        39250 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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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 50000 元的          超过 39250 元的
 5                                        35   6750
     部分                部分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
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
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
（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率表三（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速算扣除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数

         不超过 20000 元       不超过 16000 元
 1                                        20   0
     的                 的

         超过 20000 元至       超过 16000 元至
 2                                        30   2000
     50000 元的部分        37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0000 元的       超过 37000 元的
 3                                        40   7000
     部分                部分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
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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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
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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