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 年 12 月 28 日国税发〔1993〕154 号公布)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
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
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
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
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
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
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
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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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
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
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
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
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
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
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三）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
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
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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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
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
为 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
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
润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一）增值税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该细则第二十五条所说的小规模纳税人
的销售额。
  （二）该细则第二十四条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
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
的全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 50%，批发
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 50%。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
在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
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
6%的征收率征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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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当期应纳税额
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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