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办法》的通知
   （1994 年 2 月 18 日国税发〔1994〕31 号公布，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
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自 2012 年 7 月 1 日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
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特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还或免
征规定如下：
   一、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和
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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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
和消费税。
     二、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
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
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
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
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
调拨的货物。
     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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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
货物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货物；
   （三）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
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
后，不论是内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
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以扣
除或退税：
   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
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六、对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仍按《国家税务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产品和贵重
产品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79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非指定企业出口原高税率货物和贵重货物不得办理退税。
  七、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依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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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为：
    （一）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
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
额计算。
    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进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
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税率
    （二）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
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
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
    1.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款=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2.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
额
    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
金额。税率是指计算该项货物退税的税率。
    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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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的）销售
           金额

     进项税          ------------------------------        × 退
额=         ----                                    税率

                  1+征收率

     其他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
税额计算确定。
     八、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凡属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
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
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量）×税
率（单位税额）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
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
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十、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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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17%和 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
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依 6%退税率执行，从农业生产者直
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计算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款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执行。
    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
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
        十一、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
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向
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
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办法下达后 30 日内按新的
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
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
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
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十二、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
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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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
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
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
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十三、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
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
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十四、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
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
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
下简称“专用税票”）。
   （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
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
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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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
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
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 3 个月期限
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四）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
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
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
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
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
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
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
出口收汇数额中。
    十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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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
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
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
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
（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
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
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
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
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
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
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
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十七、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
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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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
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十八、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
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
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
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一）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
（正本）；
    （二）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
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
收购合同（协议）；
    （三）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货物已征消费
税的，还须提供专用税票（生产企业中标的，应征消费税在生产
环节免征）；
    （四）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
发货单；
    （五）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
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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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暂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
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
亚洲开发银行发放的贷款。
  十九、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
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
的文件（影印件）；
  （二）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三）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十、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
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
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
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
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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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二十一、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
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格式见附件四），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
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
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
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
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
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
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
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
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
规定办理退税。
    二十二、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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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
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一）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
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格式见附件五），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
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
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二）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出口卷烟
免税计划的数量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国家出口
卷烟免税计划以我局下发的计划为准。年初在出口卷烟免税计划
下达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出口企业上年
年初完成的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的进度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
口卷烟证明”。
  （三）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予免税
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所列品种、规格、数量核准免税。核准免税
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格式
见附件六），并直接寄送主管购货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出口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出口后，凭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收汇单、出口发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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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
    二十三、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
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
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
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二十四、实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将税款退给代理企
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产品，由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
凭有关退税凭证在其所在地统一办理退税。
         二十五、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
报表后，必须严格按照出口货物退税规定认真审核。经审核无误，
逐级报请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
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企业提出的退
税申报手续齐备，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除上级
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必须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 个月内办完有
关退（免）税手续。
         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及工作程序，由国家税务总局
各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确定。出口退税的
审批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以上（包括中心支局）税务机
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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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出口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工商税收计划统
一管理。
     二十七、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
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
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补缴的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
库。
     二十八、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经
常深入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
现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十九、企业在年度终了 3 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
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
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
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三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
定对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
      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业务，经主管人员提出理由
或根据，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长或国家税
务总局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处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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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可单独立案检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货物暂停办理退税。
已办理退税的，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
经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
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三十一、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
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账簿票证
的；
         （三）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
证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
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
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
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 2‰的
滞纳金。
         三十三、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
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
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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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
物，一律不予退税。
   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
济合作部撤销其出口经营权。
  三十四、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税票
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按其非法所得处以五倍以下罚款。数额较
大，情节严重造成企业骗取退税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3.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4.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5.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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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申请单位_________
  企业性质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




  说明：1.第 4 栏“出口销售数量”是指出口发货票所列数量。

  2.第 10 栏“税率”是指增值税法定税率 13%、17%或 6%（出
口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消费税税率（税额）。

  3.第 11 栏“退税金额”，增值税当 6×10>8 时，11=8；当 6
×10<8 时，11=6×10；对外贸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记账的，11=7
×10。

  4.增值税与消费税应分开填表。



  附件三：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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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税务局（分局、所）： 编号：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销售给_________下表所列料件，属于来料加
工复出口贸易，请对用上述料件加工销售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
费税。
    __________税务分局（中心支局）




    说明：1.此证明一式四联，由外贸企业填写，第一联由外贸
企业交购料企业，第二联交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外
贸企业留存，第四联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2.此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印制，防伪标记暂用原出口
产品专用税票上的激光全息防伪标记。



    附件四：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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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税务局： 编号：__________
  我公司销售下表所列料件，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请准
许在销售发票上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税额，但不计征入库，而由
___________从我公司的出口退税款中扣抵。




  说明：1.此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外贸企业送主管其征税
的税务机关，第二联主管退税的税务局留存，第三联外贸企业留
存，第四联交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2.此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印制。



  附件五：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______税务局： 编号：_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需从_________厂购买下表所列卷烟，用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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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计划内出口，请对上述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说明：1.此证明由购货企业填写，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主管
购货企业的税务机关转主管，第二联主管购货企业退税的税务机
关留存，第三联由购货企业转卷烟厂，第四联留购货企业。

    2.此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印制。



    附件六：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_______税务局： 编号：________
    ________公司在_______厂购进的下表所列卷烟，我局已按
规定免征了增值税、消费税，请对上述免税卷烟予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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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此证明由卷烟厂填写，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卷烟厂
所在地税务局盖章后直接寄送主管购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
关，第二联卷烟厂转购货企业，第三联留卷烟厂所在地税务局，
第四联留卷烟厂。

  2.此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各分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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