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规章



       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
  （1994 年 11 月 9 日国税发〔1994〕244 号公布 自 1994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货物期

货应当征收增值税”。现将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办法规定

如下：

  一、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二、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

（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三、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

  （一）交割时采取由期货交易所开具发票的，以期货交易所为

纳税人。

  期货交易所增值税按次计算，其进项税额为该货物交割时供货

会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期货交易所本

身发生的各种进项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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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割时采取由供货的会员单位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会员

单位的，以供货会员单位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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