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规定，我辖区内         （供电公司或电厂、站、机组）
在我地实行发、供电环节预征，在你辖区内          （供
电公司或电厂、站、机组）实行统一结算。在 年 月 日，
我地对        （供电公司或电厂、站、机组）进行的
税收检查中，发现其                     ，
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按照                        的规
定 ， 对其                  （具体税收
处罚，附税务处理决定书）。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   条第    款
的要求，将有关情况通报你地，请你地督促统一核算的
      （供电公司或电厂、站、机组）调整申
报表。



           区（县）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