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2：
         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
                             编号：

申请免税项目执行单位名称：            项目执行单位经办人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陆上特定地区名称：                开采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确认书编号/项目批复号：
申报进口口岸：                  项目执行单位有关项目所在地海关：

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名称：


进口货物名称：



进口合同号：        进口货物金额（含   进口货物数量：
              币种）
                ：
申请免税政策依据：                项目主管单位办理部门的审核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由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印制，如实填报，一次性使用，内容不得更改，复印件无效。如
“进口货物名称”栏不能填写详尽的，应随附盖有项目主管单位办理部门签章的物资清单，本
表和所附清单应加盖骑缝章。
2.本表“开采项目名称栏”，除填写开采项目名称外，还应同时标注该项目为自营项目或中外
合作项目。
3.本表“项目备案确认书编号/项目批复号”栏，应如实填写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以下文件
名称及文号：自营勘探项目的探矿权证；自营开发项目的备案确认书；中外合作开采项目的核
准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
4.本表编号由项目主管单位办理部门按年份、顺序编号。
5.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海关留存，第二联由各项目主管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申请免税项目
执行单位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