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
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
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
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能源局制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
录》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
目录》后公布执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
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
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三条   对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由工
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
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后公布执行。
对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 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
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中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备件，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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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
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 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
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
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
  第五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
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
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
36 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   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关总
署第 179 号令）及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
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
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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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并颁布实
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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