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
       部分药品活性成分通用名称情况


  1.主要成份为“奥替拉西钾/吉美嘧啶/替加氟”的药品
应视为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 号）
中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序号 6“奥替拉西/吉美嘧啶/替
加氟”一致。
  2.主要成份为“盐酸安罗替尼”的药品应视为与《财政
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
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 2020 年第 39 号，以下称 39 号公
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10“安罗替尼”一致。
  3.主要成份为“盐酸苯达莫司汀”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12“苯达莫司汀”一致。
  4.主要成份为“枸橼酸伊沙佐米”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13“伊沙佐米”一致。
  5.主要成份为“醋酸兰瑞肽”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公
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14“兰瑞肽”一致。
  6.主要成份为“达雷妥尤单抗”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
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16“达雷妥优单抗”一致。
  7.主要成份为“盐酸美法仑”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公
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23“美法仑”一致。
  8.主要成份为“甲磺酸达拉非尼”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公告中抗癌药品制剂序号 31“达拉非尼”一致。
  9.主要成份为“盐酸芬戈莫德”的药品应视为与 39 号
公告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 4“芬戈莫德”一致。
  本附件中的“主要成份”是指药品注册证书中注明的“主
要成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