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适用 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
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
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
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
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
玉米面、渣等）
      。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以
及玉米胚芽，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
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 1 —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
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为容
器，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食品。
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
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
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
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
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
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
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
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

                           — 2 —
密瓜等）
   ，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属于本货物的
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
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
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干姜、姜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
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
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
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
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
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 3 —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
然橡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
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
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3）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
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
括乳胶和干胶）等。
  （4）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
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
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

                        — 4 —
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
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植物类农产品的下脚
料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
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
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
苗（卵）
   、虾苗、蟹苗、贝苗（秧）
              ，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
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
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
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
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 5 —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
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
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
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
熏肉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
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
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
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
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GB 25190
—2010）生产的灭菌乳，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
                    （GB 25191—2010）生产
的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6 —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
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
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及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是指水产品、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以外的动
物，如昆虫类、两栖类动物等。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各种动物的其他组织。本
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2）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
浆等。
 （3）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4）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动物骨粒、壳、兽角、动
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等。
 燕窝、干鱼翅、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

                        — 7 —
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
油》（GB 2716-2018），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
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
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
牡丹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三、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21-2015）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四、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
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五、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
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
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
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属于本货物
的征税范围。
  六、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
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 8 —
 七、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
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二）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气将
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
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三）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八、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
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九、天然气
 天然气，是指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
有甲烷、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
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
然气。
 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的天然气，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十、二甲醚

                          — 9 —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 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
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十一、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
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二、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三、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指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
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图书，是指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或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国内印刷
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
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三）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十四、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

                           — 10 —
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十五、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或出版物
进口经营单位进口，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
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
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
只读光盘（CD—ROM、DVD—ROM 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
—R 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 等）
                          、软磁盘、硬磁盘、
集成电路卡等，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十六、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征税
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
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
骨粉、鱼粉、草饲料、饲用鱼油、粕类饲料。
  （二）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
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
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 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
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
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

                               — 11 —
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 种或以上）
                             、
维生素（8 种或以上）
          ，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
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
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
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
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
等牲畜直接食用，属于浓缩饲料。
  宠物饲料，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十七、化肥
  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本货物
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碳酸氢铵、氯
化铵、石灰氨、氨水等。
  （二）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
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三）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四）复合肥料，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
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
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

                          — 12 —
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
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
肥等。
  （五）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
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
钼肥等。
  （六）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硝酸铵不属于化肥的征税范围。
  十八、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
药剂。
  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
药原药、制剂等。
  十九、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
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包括：
  （一）拖拉机，是指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
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包括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二）土壤耕整机械，是指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

                       — 13 —
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
他土壤耕整机械。
  （三）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
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农用挖掘
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四）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
生长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
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卷帘机。
  （五）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
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
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
肥机、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六）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
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七）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
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
选机。
  （八）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
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农用水泵。
  （九）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
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
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

                         — 14 —
等）、小型粮谷机械、农用柴油机、密集型烤房设备、蔬菜清洗
机。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征
税范围。
     （十）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
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拖拉机挂车
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一）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
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
械、畜产品采集机械、养鸡和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动物尸体降解
处理机。
     （十二）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
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十三）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
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
     二十、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 15 —
